行政复议首问负责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03 11:32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行政复议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垣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县复议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善行政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申请人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申请人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政管理制度。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县复议局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第一个接听来电、接待来访、接收来信的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一)对申请人的来电、来访、来信,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能立即办理的应及时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耐心解释,明确答复办理期限。
(二)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并进行登记。如提交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相关办事程序及要求。
(三)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引导当事人到有关科室办理,按照规定限时办结。
(四)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反映,若需转办的,应及时转交材料或报请领导将材料转至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把握不准,或属于重大紧急、复杂、敏感、群体事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县复议局分管领导汇报,由县复议局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接待处理或指定专人及时处理。
(二)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或咨询有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做到热情接待,用语文明,详细了解申请人的来意及询问内容,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而不告知、应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或者态度冷硬,给申请人造成不便或不良影响的,对首问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