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急处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03 11:33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行政复议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和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垣曲县人民政府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或应当由其处置的行政复议突发事件。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是指重大、复杂、紧急或社会影响较大,可能激发社会矛盾的行政复议来访事项及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一次性递交复议申请书15人次以上或累计30人次以上的案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指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听劝阻,采取极端的形式,可能影响自身或他人人身及公共财产安全的事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应急工作应坚持及时、稳妥、高效、属地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部门负责重大、复杂案件应急工作。
第七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发现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倾向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告知复议申请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接待场所内外拉横幅、喊口号,不得吵闹、躺卧、滞留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干扰正常办公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
第八条 对在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出现围堵、冲击复议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谩骂接待人员等过激行为的,处置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垣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县复议局)负责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发生重大情况,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立即向县复议局负责人报告,县复议局负责人为解决突发情况的责任人,首先要指定专人现场及时应对,稳住事态避免升级,同时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视情况指挥或亲自到场处理,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完毕后,责任人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领导。
第十条 对热点敏感突发的行政复议来访事项及行政复议案件实行报告制度。县行政复议局要主动上报热点敏感情况,在接到行政复议来访及行政复议案件后,确属重大热点敏感情况的,经主要领导决定,及时上报县政府。
上报时应当提交热点敏感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基本情况、拟处理意见和理由、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和主要观点、有关领导指示要求、事态发展趋势预测、应对措施等。
第十一条 对可能或已经引发网络舆情的情况,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宣传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突发和热点敏感事宜,行政复议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情况,不得擅自向他人、媒体或在网络上发表看法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案件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