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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垣曲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8 16:11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3-01316 发布时间 2023-12-28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其他

  近日,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垣曲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推动垣曲经济结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老虎机游戏印发运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运政办函〔2023〕63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垣曲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二、府院联动机制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税收申报、产权瑕疵、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信用修复、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畅通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府院联动机制组织机构

  建立垣曲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县政府分管营商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信访局、县民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工商联、人行垣曲支行、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运城监管分局垣曲监管组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单位参与协商。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府院联动机制联络人。

  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府院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包括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专题调研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并制定政策文件,筹备召开全体成员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机制

  (一)会议机制。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主要以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建立垣曲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具体承办,主要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整体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全局性事项,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由相关成员单位参会,主要听取企业破产处置特定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共识的,应形成会议纪要,并要求抓好落实。

  (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台账,明确监测、评估重点内容,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定期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

  (三)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提前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及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预先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

  (四)督促推进机制。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及时函复协办结果。

  (五)联合调研及提案机制。对破产处置中的共性问题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联合调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起草提案或规范性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六)重点案件专门领导协调组机制。对部分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由县人民法院与县政府联合成立领导协调组,共同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解决。

  五、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企业破产处置中出现的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税收申报、产权瑕疵、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信用修复、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具体问题,在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下,互配合,研究落实解决方案。

  六、工作要求

  府院联动机制坚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高效畅通”的原则,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同向发力、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

  (一)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主动履职、协同联动,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合力优化破产处置工作外部环境。

  (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针对典型问题出台政策指导意见或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有效处理破产处置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 6项工作机制,根据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工作安排,向联席会议进行专题工作汇报。联席会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通报,督促成员单位切实履职尽责,不断总结提升工作成效。

  (四)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收集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反馈。各成员单位在推动办理相关事项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应主动报告,成员单位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转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