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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6-18 10:07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2024年垣曲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老虎机游戏印发<2024年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制定2024年垣曲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任务分工

       县局质量计量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配合在本辖区内开展抽样工作,执法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工作。

      相关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二) 抽查范围

       对全县辖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突出车用汽柴油、民用散(型)煤等环保相关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化肥、农膜)、VOCs产品等多类产品。

      抽查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承检机构负责实施,承检机构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检验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抽样工作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均为该承检机构的正式人员,并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抽样时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企业的宴请、礼品等,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公正。

      抽取样品。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采取一次性抽样,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为保证抽查覆盖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抽取样品时,原则上同一产品只抽查1个批次,1家企业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个批次。

      样品确认。后置样品确认环节,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应当通过抽查结果和检验报告进行样品确认。

      拒检认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并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市场监管站监管人员共同认定,同时报送县局,以拒检不合格向社会公布。

      抽样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抽样人员应当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留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二)检验工作

       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组织好样品的接收、登记、检查、保存、检验、处置等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科学、严谨。

       样品接收。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书面报县局。

       样品检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或不符合XX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如果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并书面报县局。

       结果报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后处理工作

       负责后处理的执法队、市场监管所在接到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后,应当责令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同类产品,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类产品,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受检企业和拒检企业进行后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县局质量计量股、各市场监管所、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严密组织好抽样、检验和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依规落实。相关工作人员要抓住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抽取样品覆盖性、代表性、真实性的同时,确保监督抽查结果公正、科学、严谨。后处理工作效果明显,坚决防止以罚代改、不罚不改、以改代罚的现象发生。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有序推进。在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后处理等工作环节,质量计量股、执法队、各市场监管所、承检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每项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确保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任务的有序推进。

        附件: 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任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