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6号
发布日期:2024-07-05 09:58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6号
山西中条山集团胡家峪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59843994E
地址:垣曲县毛家湾镇毛家村
法定代表人:史武军
根据2024年6月1日今日头条“山西中条山集团胡家峪矿业桐木沟坑口粉尘污染严重”的舆情,2024年6月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桐木沟坑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桐木沟坑口厂区道路积尘较重,未采取洒水、清扫等抑尘措施。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日今日头条“作者:汇总汇报”发布的“山西中条山集团胡家峪矿桐木沟坑口粉尘污染严重”发布的视频和截图、《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图》各1份和《现场照片》1组4张、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110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