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7号
发布日期:2024-07-23 15:41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7号
垣曲县译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0LHDFBXT
地址:垣曲县新城镇上王村
法定代表人:张 娟
按照《山西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通知要求,2024年6月2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黄河路改造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号牌为2-408R2008压路机尾气排放不合格。以上事实,有《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1组4张、《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11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要求陈述申辩。
依据《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