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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老虎机游戏印发垣曲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5 11:16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4-00955 发布时间 2024-05-05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发〔2024〕5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商贸、海关、旅游,科技、文化、教育 体裁 政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垣曲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县委“一城一带五基地”发展战略,吸引和鼓励老虎机游戏的经营主体投资我县文化旅游产业,打造黄河金三角文旅康养基地,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垣曲县内从事文化旅游产业的所有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村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文化旅游项目用地政策参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

  第四条  对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由县政府负责配套必要的“四通”(通水、通电、通路和通网络)基础设施。

  第五条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足额享受减税降费政策。

  第六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重要奖补的原创精品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项目给予奖励。

  (一)固定投资在2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固定投资在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标杆项目,经县政府一事一议批准后,重点予以支持,奖励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八条  对乡(镇)打造具有本区域产业特色,且具备旅游要素的50个旅游小景亮点样板项目,县委、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补。

  第九条  实施“引客入垣”奖励。依据旅行社全年接引入垣游客数量、游览景区数量、住宿天数等情况实施奖励。

  (一)引客2000人次,游览1个景区,每人按照10元标准奖励;

  (二)引客5000人次,游览1个景区,每人按照15元标准奖励;

  (三)引客10000人次,游览1个景区,每人按照20元标准奖励;

  (四)引客2000人次,游览2个景区,住宿1晚,每人按照15元标准奖励;

  (五)引客5000人次,游览2个景区,住宿1晚,每人按照20元标准奖励;

  (六)引客10000人次,游览2个景区,住宿1晚,每人按照25元标准奖励。

  第十条  实施优秀导游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获得奖项的县内优秀导游,分别按照5万元、2万元、1万元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利用房屋改建民宿,具备游客接待条件的,按经营规模一次性给予补助奖励。

  (一)标准间10间以上同时容纳50人就餐,补助奖励2万元;

  (二)标准间15间以上同时容纳100人就餐,补助奖励3万元;

  (三)标准间30间以上同时容纳200人就餐,补助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经营果蔬采摘、休闲娱乐项目的,具备较为完善的标识标牌、停车场、卫生厕所等,达到旅游接待服务条件的,按照项目投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奖励。

  (一)投资50万元以上补助奖励2万元;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补助奖励3万元;

  (三)投资200万元以上补助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品牌奖励

  (一)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奖励

  创建一家国家5A级旅游景区奖励1000万元;创建一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奖励200万元;创建一家国家3A级旅游景区奖励30万元。

  (二)对国家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创建的奖励

  创建一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1000万元;创建一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

  (三)对乡村旅游示范村创建的奖励

  创建一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奖励10万元;创建一个全省乡村旅游重点村奖励5万元。

  (四)对省级乡村旅游振兴示范村创建的奖励

  申报成功并实施创建一个省级乡村旅游振兴示范村,按照省级补贴资金额度1:1的标准予以奖励配套。

  (五)对省级“黄河人家”创建的奖励

  创建一个省级“黄河人家”奖励2万元。

  (六)对市级“中条驿”创建的奖励

  创建一个市级“中条驿”,按照市级补贴资金额度1:0.5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5月1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期满自动废止。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列补助奖励条款均可与省、市相关补助奖励政策同时享受。本政策由垣曲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