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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老虎机游戏印发垣曲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文号]:垣政办发〔2024〕11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2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状态] :长期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老虎机游戏印发垣曲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垣政办发〔202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22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采砂行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保证河道行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老虎机游戏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老虎机游戏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等规范性文件,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砂石料、土料等归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动,河道管理的范围按河道治导线确定。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以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水利局为河道采砂行为的主管部门,各级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加强行业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的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河势稳定、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由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周期为3年,以政府批复之日算起。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确定禁采区、禁采期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禁采期、禁采区由县水利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依规办理。未经许可,禁止一切河道采砂行为。

  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权采取评估、拍卖等市场化形式取得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砂石资源量的核定、评估、拍卖以及可采权的公开出让事宜,拍卖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取得河道采砂经营权的企业应按照采砂规划、自身情况,依规编制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报县水利局报备

  第十条  因修建或加固堤防、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建设需进行河道采砂的,须经县水利局批复同意后方可采挖,严格按照生态保护、河道治理等要求进行采砂,所采砂石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一条  村民因生活自用需采挖少量砂石(50m³以内)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可在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内进行采挖,所采砂石不得囤积或销售。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村民临时少量采砂行为的监管工作,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情况向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竞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

  (三)生产生活等附属设施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需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五)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需办理《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七)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有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八)需缴纳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

  (九)需由开采河段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每年换发一次,当年的上汛之日至当年的下汛之日为禁采期,河道采砂企业需在禁采期内及时进行换证,在规定时间未换发新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砂许可行为

  第十四条  采砂规划3年期满,采砂总量没有达到规划批复总量的,采砂许可自动失效;采砂总量累计提前达到河道采砂规划批复总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动失效,采砂企业必须立即终止采砂行为,并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和内容确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依规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违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县水利局牵头负责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查采砂企业编制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定期对河道采砂量进行核定;负责对可采区河床变化的监控监测;负责采砂作业取用水的许可及日常监督;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河道采砂许可证相关手续的审核与办理。

  (三)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活动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砂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运砂车辆、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

  (六)县林业局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和破坏林地等行为。

  (七)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负责河道采砂污染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抑制采砂和道路扬尘,严禁生产污水直排河道。

  (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涉及河道砂石土料采运的交通秩序。

  (九)县税务局负责采砂单位的税费征缴,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十)县供电公司负责合法河道采砂企业的供电工作,严禁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企业供电。

  (十一)县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河道采砂行为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对本辖区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巡护,负责对禁采区开采、禁采期开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企业,应当按照采砂许可要求进行采砂作业,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并编制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二)设置采区边界标识;

  (三)按照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砂堆或者采砂坑槽;

  (四)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堤防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不得危害河道生态环境;

  (五)禁采期不得采砂,应撤出采挖设备;

  (六)可采期内每月5日前向县水利局报送上月采砂量和本月采砂计划。

  (七)不得对可采河道以外的来料进行加工。

  (八)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企业在取得《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之时须向县财政缴纳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金额为河道采砂规划总量市场价的1.1%。

  第二十条  采砂许可行为终止后,采砂企业按照河道修复方案修复河道,并对作业设备进行拆除处理申请县水利局验收。县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采砂河段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水利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河道修复、清障。

  第二十一条  因采砂造成河道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修复或清理;逾期不修复或者清理的,由县水利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清理,所需费用从河道修复、清障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采砂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任何采砂行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做好现场保护,并报告县文物局;已挖出的文物,应当及时上缴县文物局,不得哄抢、私分、毁坏、藏匿。

  第二十三条  采砂行为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河道采砂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根据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河道采砂许可、开采、运输、销售各环节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砂行为,若在履职环节中出现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情况,将严肃追责。

  第二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河道采砂管理中违规参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擅自采砂的;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和超范围进行采砂作业的;

  (三)发现对许可范围以外来料进行加工的经营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垣曲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垣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垣曲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垣政发〔201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