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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令

发布日期:2024-11-21 11:27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4-01558 发布时间 2024-11-21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发〔2024〕9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政发

  目前,全县正处于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令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全县重点区域实施用火戒严。

  二、森林草原用火戒严区域:全县范围内所有林区以及荒山、荒坡、荒沟、公路两侧林带、草地内及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内,凡进入用火戒严区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八大禁令”: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用火戒严区;

  (二)严禁在用火戒严区吸烟、烧荒燎埝、焚烧秸秆、堆烧等行为;

  (三)严禁在用火戒严区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等活动;

  (四)严禁在用火戒严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迷信用火;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用火戒严区进行爆破、电网狩猎、烧火驱兽等易引发明火和涉火作业等行为;

  (六)严禁在公共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七)严禁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独自进入用火戒严区,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用火戒严期内,凡进入森林草原用火戒严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凡违反森林草原防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老虎机游戏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或“6060031”报警。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