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人民政府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令
发布日期:2024-11-21 11:27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4-01558 | 发布时间 | 2024-11-21 | ||
发布机构 | 垣曲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垣政发〔2024〕9号 | ||
主题词 | 综合政务 | 体裁 | 政发 |
目前,全县正处于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令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全县重点区域实施用火戒严。
二、森林草原用火戒严区域:全县范围内所有林区以及荒山、荒坡、荒沟、公路两侧林带、草地内及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内,凡进入用火戒严区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八大禁令”: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用火戒严区;
(二)严禁在用火戒严区吸烟、烧荒燎埝、焚烧秸秆、堆烧等行为;
(三)严禁在用火戒严区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等活动;
(四)严禁在用火戒严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迷信用火;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用火戒严区进行爆破、电网狩猎、烧火驱兽等易引发明火和涉火作业等行为;
(六)严禁在公共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七)严禁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独自进入用火戒严区,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用火戒严期内,凡进入森林草原用火戒严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凡违反森林草原防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老虎机游戏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或“6060031”报警。
垣曲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