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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老虎机游戏1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5-01-06 15:21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垣曲县鲜之源便利店销售的橙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鲜之源便利店销售的橙子,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鲜之源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橙子共购进20斤,货值1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鲜之源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橙子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店于2024年9月5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鲜之源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并处2000元罚款。
二、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3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是在微信小程序“般果集采平台”上下单订购的,共购进18斤,货值147.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有关线索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垣曲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5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长豆角是从闻喜县高良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51.4斤,货值201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长豆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有关线索移送至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垣曲县东峰山郭记购物超市销售的芹菜、小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东峰山郭记购物超市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销售的小绿豆芽,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经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东峰山郭记购物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是从闻喜县彦贵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80斤,货值2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小绿豆芽是从闻喜县东镇镇东鲁李群峰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5斤,货值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东峰山郭记购物超市购进该批次芹菜、小绿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超市于2024年10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东峰山郭记购物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有关线索移送至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垣曲县喜满多食品零售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喜满多食品零售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6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喜满多食品零售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是从北京果联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9斤,货值155.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喜满多食品零售店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店于2024年9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喜满多食品零售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有关线索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垣曲县卫氏百鲜果蔬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卫氏百鲜果蔬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3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卫氏百鲜果蔬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是从垣曲县长直乡专旺水果批发户购进的,共购进18斤,货值6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卫氏百鲜果蔬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店于2024年10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卫氏百鲜果蔬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追溯到垣曲县长直乡专旺水果批发户。
七、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销售的生姜、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4日,经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是从微信小程序“般果集采平台”购进的,共购进18斤,货值116.4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香蕉是从垣曲县长直乡专旺水果批发户购进的,共购进20斤,货值7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购进该批次生姜、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公园路分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有关线索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蕉追溯到垣曲县长直乡专旺水果批发户。
八、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5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是从垣曲县长直乡专旺水果批发户购进的,共购进40斤,货值15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店于2024年10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追溯到垣曲县长直乡专旺水果批发户。
九、垣曲县英言镇小勤蔬菜水果便利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英言镇小勤蔬菜水果便利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英言镇小勤蔬菜水果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泽瑞蔬菜店购进,共购进1袋,货值1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英言镇小勤蔬菜水果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垣曲县英言镇小勤蔬菜水果便利店于2024年9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英言镇小勤蔬菜水果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有关线索移送至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垣曲县古城海琴副食部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古城海琴副食部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8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古城海琴副食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从垣曲县新城保栓蔬菜批零部购进,共购进1袋,货值4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古城海琴副食部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垣曲县古城海琴副食部于2024年9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古城海琴副食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原因如下: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能够提供出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垣曲县古城先进副食门市部销售的橘子、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古城先进副食门市部销售的橘子,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门市部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7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古城先进副食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橘子共购进1袋,货值2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姜共购进1袋,货值3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古城先进副食门市部在购进该批次橘子和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垣曲县古城先进副食门市部于2024年9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古城先进副食门市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并处3200元罚款。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