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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5〕11001号

发布日期:2025-02-14 10:41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511001

 

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镁合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OGR02B10

地址垣曲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

负责人:冯常波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3日山西省黄河干流流经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反馈:2024年8月30日对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镁合金厂进行了现场督察,发现该厂2#竖窑除尘管道有破损;精炼车间大部分精炼炉盖封闭不严,车间内连铸机2个除尘管道其中1个断裂,1个破损,有明显烟气逸散;还原车间内出炉时部分烟气未得到有效收集,部分烟气逸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勘验笔录: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 证人证言:2024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个人陈述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 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3张照片,证明企业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事实;

4.书证: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3)员工花名册1份、(4)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告〔202511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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