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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5〕11002号

发布日期:2025-02-14 10:45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511002

 

当事人名称: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

负责人:刘小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092632557K

地址:垣曲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就山西省黄河干流流经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反馈问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山西省黄河干流流经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反馈问题:1.焦炉机侧地面煤渣、粉尘多、洒扫不及时;2.1#焦炉7个导烟孔有烟气无组织逸散;3.焦炉烟囱净烟气管道腐蚀严重,部分烟气无组织逸散,经查阅资料发现企业于3月以来因烟气脱硫塔净烟气管道腐蚀问题2次报停烟气脱硫脱硝系统,至今该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4.焦油中间槽、焦油船有多处泄漏点,现场有刺激性气味;5.1500m³事故应急池内存有1000余m³雨水;6.2#焦炉72#、84#炉门封闭不严,有烟气逸散;7.地面站除尘干管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出焦、装煤时烟气无组织逸散。现场检查时除1#焦炉7个导烟孔有烟气无组织逸散,焦炉烟囱净烟气管道腐蚀严重,部分烟气无组织逸散,经查阅资料发现企业于3月以来因烟气脱硫塔净烟气管道腐蚀问题2次报停烟气脱硫脱硝系统,至今该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外,其余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勘验笔录: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 证人证言:2024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个人陈述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 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3张照片,证明企业对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事实;

4.书证: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3)员工花名册1份、(4)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告〔202511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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