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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老虎机游戏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5-02-19 15:57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9日,经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20斤,货值1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在购进该批次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姜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于2024年11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48.6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二、垣曲县汉库麻辣香锅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汉库麻辣香锅店使用的碗,经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汉库麻辣香锅店使用的碗未进行清洗消毒。整改措施:该店已购买消毒柜,并按要求对店内使用的餐具、饮具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合格后方可让消费者使用。垣曲县汉库麻辣香锅店于2024年11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2.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垣曲县汉库麻辣香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已主动整改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第二项(30)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三、垣曲县新城聚味家常菜馆使用的茶杯、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新城聚味家常菜馆使用的茶杯、碗,经河北翼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消毒柜正在使用中。

2.排查整改情况

经调查,因当事人在使用消毒设备时操作不规范,致使抽检批次餐、饮具消毒不合格。

垣曲县新城聚味家常菜馆于2024年11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垣曲县新城聚味家常菜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第二项(30)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8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是从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购进的,共购进34斤,货值118.3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囍满客商贸有限公司金华苑分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追溯到垣曲县新城鑫鑫蔬菜批发中心。

五、垣曲县王茅素莲水产蔬菜门市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垣曲县王茅素莲水产蔬菜门市部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3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垣曲县王茅素莲水产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是从垣曲县新城许心水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23斤,货值6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垣曲县王茅素莲水产蔬菜门市部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

该店于2024年11月7日提交整改报告,垣曲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复查验收。

3.依法处罚情况

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垣曲县王茅素莲水产蔬菜门市部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件追溯到垣曲县新城许心水果批发部。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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