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19 16:59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垣市监处罚〔2025〕5号
当事人:北京日益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0GY4AU74
住所(住址):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滨河东路与青年路北拐角处逸景花苑自东向西5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斌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垣检线移〔2024〕1号),县人民检察院称在运用“幌子公司”监管治理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疑似幌子公司线索1条,具体为:北京日益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现将上述线索移交我局,请依法处理。因线索中涉案经营主体的案情复杂,需沟通相关部门认定,2024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垣曲县公安局提示函:该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6日立案侦查,2020年1月9日移送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其垣曲分公司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2024年10月25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5日对该公司登记住址新城镇滨河东路与青年路北拐角处逸景花苑自东向西5号门面房进行实地核查,未找到该公司,其负责人电话也无法联系。该分公司从2019年至2023年因未公示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3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总公司“北京日益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京朝市监处罚〔2023〕3596号)。根据垣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827刑初39号、〔2023〕晋0827刑初78号),对以该分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孙某等判处了相应罪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垣曲县五龙律师事务所协助调查函及其复函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
2.垣曲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3.垣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设立登记的相关资料一组,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垣曲县公安局提示函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犯罪;
6.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已不存在,负责人无法联系;
7.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其总公司执照吊销行政处罚资料一组,证明企业主体状况。
以上证据为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老虎机游戏证据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5年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法人身份证记载地址邮寄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垣市监罚告〔2025〕3号),2025年2月13日被退回,理由为“原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原书地址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单位”,我局视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系为非法集资设立企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法集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七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北京日益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垣曲分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垣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