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第44号)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14 08:50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垣曲县人民政府负责的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整改任务第44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督察时,全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应提取38929.95万元,实际提取37882.21 万元,欠提取基金1044.74万元,仅使用 5768.69万元;土地复垦费实际预存28625.04万元,欠缴368.44万元,使用费用为零。绛县、垣曲等4个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未使用。
二、整改措施
1、对不存在司法查封的矿山及时追缴所欠基金和土地复垦费。
2、对不能足额缴纳的矿山,采取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限制措施。
3、制定规范基金和土地复垦费提取和使用的文件,理顺使用途径,提高使用比例。
三、整改完成情况
1、对欠缴的土地复垦费予以追缴;
2、制定了《垣曲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3、矿山企业已申请提取生态修复基金5798.8166万元;
4、矿山企业已申请提取土地复垦费369.31万元。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3日,共10天)向垣曲县人民政府反馈。
联 系 人(责任单位):张京雷
固定电话(责任单位):0359-6023389
电子邮箱(责任单位):zhang6023389@163.com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