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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老虎机游戏印发垣曲县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31 12:03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5-00687 发布时间 2025-03-31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办发〔2025〕4号
主题词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 政办发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老虎机游戏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县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勘测定界报告,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监督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相关事宜;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抢栽抢建中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土地现状调查

  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保存相关现场调查影像资料,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县林业局负责核实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林地审批,取得林地审查意见。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老虎机游戏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要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村经济事务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征地面积;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负责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就土地征收过程中和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以及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开展系统调查,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备案,作为决定申请征地的重要依据。

  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权利人开展土地征收风险评估调查;县委政法委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

  五、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财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安置对象及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委会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同时要征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村经济事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六、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包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七、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听证会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工作职责:自然资源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权利人召开听证会。

  八、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利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落实征地补偿登记,同时征求县自然资源局、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意见。

  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数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的90%。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在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村委会、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十、落实补偿费用

  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预存,有关费用未足额预存到位的,不得组卷上报。

  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测算及预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

  十一、征地报批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土地征收申报材料,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十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对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不服的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十三、实施土地征收

  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按我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相关权利人,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和有关补偿费用。

  十四、土地交付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交付土地。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权利人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要求交付土地。

  十五、产权变更

  土地交付后,相关权利人应根据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将其不动产权证书交回县自然资源局,并配合申请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完成土地征收后,权利人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决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重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权利人将其不动产权证书交回县自然资源局;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负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注销或变更;县自然资源局对不动产权证书进行注销或变更。

  十六、所有人、使用权人

  本规定中所有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以提供的能证明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有的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证明为依据;不能提供相关证书的,应明确权属,依法确认相关权利的合法性。

  十七、其他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老虎机游戏委托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20〕47号)要求,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履行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主体责任,依法完成征地报批前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听证、签订补偿协议等各项工作;已完成四至范围核定,在四至范围内开通直报,对未设立土地管理机构,由县自然资源局代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工作。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老虎机游戏印发运城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1〕6号)要求,2021年3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县文旅局接到县自然资源局考古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文物勘探单位落实,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工作,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运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运环发〔2022〕104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垣曲县土地征收工作专班

附件

垣曲县土地征收工作专班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县政府决定成立土地征收工作专班,具体如下: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县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和建设部负责人、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分管副职。

  垣曲县土地征收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垣曲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受县政府委托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用地报批计划内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总体调度,负责土地征收政策宣传、资料审核、组卷报批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征地补偿款的核算和发放。同时,组织对涉及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各成员单位安排2名同志负责土地征收工作,如遇人员调整,由新任负责人继续履行土地征收工作职责,不再另行调整。

文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老虎机游戏印发垣曲县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