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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新城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5-05-22 10:45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垣曲县新城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检查方式

设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

次上限

备注

1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通道、电线状况进行检查

辖区内“双随机”抽查对象

新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场检查

双随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1.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是否数量足够、在有效期内;2.消防通道:是否设置畅通消防通道:3.电气安全:是否存在私拉电线等线路隐患。

各企业每季度1次

 

2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辖区内“双随机”抽查对象

新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场检查

双随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1.合法性: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2.安全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3.责任制度落实:是否明确安全责任人,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4.生产现场:是否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各企业每季度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