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新城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5-05-22 10:45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垣曲县新城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设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 次上限 |
备注 |
1 |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通道、电线状况进行检查 |
辖区内“双随机”抽查对象 |
新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现场检查 双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1.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是否数量足够、在有效期内;2.消防通道:是否设置畅通消防通道:3.电气安全:是否存在私拉电线等线路隐患。 |
各企业每季度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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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
辖区内“双随机”抽查对象 |
新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现场检查 双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
1.合法性: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2.安全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3.责任制度落实:是否明确安全责任人,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4.生产现场:是否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各企业每季度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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